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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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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明确规定,企业由于购进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对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时,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是否含有增值税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都较转型前有了很大变化,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比较,并探讨了增值税转型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
机构地区 重庆工商大学
出处 《商业会计》 北大核心 2011年第06Z期12-13,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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