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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辨析及其程序保障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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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位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相比,两者并无实质性的区别。立法的这一规定及对司法确认程序的确立,既充分体现了国家希望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来化解基层社会的矛盾与纠纷,同时又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查与确认权,从而体现并落实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具有相当的现实合理性。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与调解实效的发挥,尚需相关配套制度的统筹安排与一体跟进。
作者 赵钢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74-79,共6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2

  • 1《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1款.
  • 2尹田.《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30日.
  • 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7条第1款.
  • 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8条第2款.
  • 5《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8条.
  • 6叶知年.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3,17(5):93-95. 被引量:4
  • 7肖建国:《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日报》2010年9月15日.
  • 8《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4条.
  • 9《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5条、第6条.
  • 10《人民调解法》第33条.

共引文献10

同被引文献220

引证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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