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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与作品传播的限制——《著作权法》第4条适用问题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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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主张因思想内容方面的公法目的而对作品权利直接加以限制的观点均是错误的,不论这种限制是针对权利内容还是针对权利行使。著作权法作为私法,依据表达形式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并予以保护;公法从思想内容的角度判断作品的传播是否应受到限制。公法的立法指向是限制作品的传播而不是限制著作权的具体权项,在私法上给予违禁作品著作权保护不会导致其与公法上的禁止性规定产生冲突,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最终就是一个诉讼中的证明问题。
作者 衣庆云
机构地区 东北财经大学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31-37,共7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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