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限制了作品的传播,与表达自由产生了紧张关系。美国版权法与宪法第一修正案之间的冲突导致在诉讼中版权法经常面临宪法审查的命运。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规定的规避技术措施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是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应受表达自由的保护。DMCA中的"主要"、"实质性"等措辞不属于过度宽泛、模糊笼统而违宪的情形。DMCA是内容中立的法律,适用中度审查标准,没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宪法审查中凸显了第三人对被审查对象的看法。我国有必要开创替代性制度,以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发展。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73-80,共8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言论自由的一般理论"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