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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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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请示》(豫劳社函[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由于我部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最低工资方面的规范文件时,社会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初始阶段,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部颁规章时未能考虑到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1年第12期33-33,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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