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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以该案浅论法人人格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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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1984年至1995年间原告某铜矿与某市硫酸厂(后改名为某市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均签订硫精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为国有企业。1993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某硫酸厂(后改名为某市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货,总计货款为85257.04元,
作者 吴汉炜
出处 《财经政法资讯》 2011年第6期57-58,56,共3页 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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