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未成年人的主体特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应与成年人区别对待,将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分离,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时机成熟时颁布独立的《社区矫正法》,并在其中单列一章专门规定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建立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并在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中设立专门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对现有的管制、缓刑、假释加以完善,增加社区服务和家中监禁等社区矫正项目。
出处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6期85-87,共3页
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08BFX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