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法院在"海带配额"一案中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构成解释为三要件并提出"经济人的伦理标准",呈现出一般条款适用的客观化和商业道德的法律化,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又积累了"主观故意"、"知名度"等因素对这一标准和义务的违反进行判断,促进了一般条款适用的具体化。由于单个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在诉权上的限制,我国涉及一般条款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不当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案例类型,进一步挖掘其他案件类型并予以类型化对一般条款适用的具体化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具有很大的意义。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161-165,共5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