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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需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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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与孙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2007年12月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孙某持借条向我索要款项,称我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其借款100余万元人民币,有我签字的借条为据,借条为打印形成,后面有我本人的签字。经我仔细辨认,借条的签字确实均为我所写,但我实际并未向孙某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我与孙某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且在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
作者 邢江峰
出处 《社区》 2011年第34期41-41,共1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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