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维度有实然和应然之分。前者指一国行政实在法对行政权力在行政法中价值的确立,后者指一国行政实在法应当具有的对行政权力性质和价值的确立。两者并非同一事物,且不具有性质上的相同性或相通性。此种区别使得人们对一国行政实在法有着诸多评判,并根据这些评判设想行政权力维度的价值走向。我们从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客观基础及维度指数、现代行政法中有关行政权力的基本规则、我国行政法中行政权力调控机制的构型等方面对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维度作了分析,目的在于能够对行政权力在行政法中的应然状况有所认识,厘清一个行政权力在行政法中应然状况的基本格局,进而对我国行政法治在今后的进路有所构想。
出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6期3-25,共23页
Oriental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上下级行政机关法律关系研究"(项目批准号:09BFX017)部分研究成果
上海市教委第5期重点学科(行政法)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