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当一部分法律工具主义论者在对法律信仰的虚幻性进行批驳的同时却因过分张扬法律的工具性而走向了另一极端。法律既具有工具性,又应被信仰,只是层面不同而已。综观古今中外,法律制定与颁行的首要目的无不在于维护其社会秩序及顺导人性之"善"、"恶"。过分张扬法律工具主义势必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之精神产生强烈的冲突,因而,以法律工具主义的极端化思想推行法治,只会堕落为赤裸裸的权力政治。基于此,为使法的信仰强盛起来,必须加强法律权利之完善及执法环境的改造。
出处
《理论导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101-103,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金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科学生法律信仰培养教育模式研究"(2009SJGLX268)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