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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综合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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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对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其实就是当面对危险的时候,两种利益之间的取舍问题,采用“轻于说”的,认为只有在牺牲利益小于所避免的利益的时候,避险人的行为才成立紧急避险,此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反之,当避险行为造成的牺牲等于或者大于所避免的利益的时候,则被认为是避险过当,避险人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随着对牺牲一人生命来保护另一人或多人生命是否成立紧急避险问题的探讨,人们提出了“相等说”。本文将在分析这几个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于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
作者 安调珍
出处 《大观周刊》 2011年第44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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