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突发事件具有非预期性、高度危险性、紧迫性的特征。当前我国处于高风险时期,灾害的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害严重。如08年年初的冰雪灾害和5.12汶川大地震,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频频出现,给我国人民在生产、生活上带来严重影响,各种潜在的危机随时可能爆发。政府的行政紧急权力是应对突发事件最重要的手段,但行政权的强化是一把双刃剑,行政紧急权力的设置与行使应当而且必须受到控制约束。在分析法律对行政紧急权力进行控制约束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突发事件立法的现状,就如何控制约束行政紧急权力提出了规则控制是最为根本的途径,并根据该途径的现状,提出了完善行政紧急权力控制的建议。
出处
《商情》
2011年第46期207-207,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