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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单位具有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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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出处
《江淮法治》
2011年第24期5-5,共1页
关键词
重大危险源
告知义务
单位
信息
危险化学品
监督管理
分类号
D92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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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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