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和解是中国特定的社会以及司法背景下的自生司法秩序。这种自生的司法秩序与西方语境中的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是截然不同的。传统和合文化并不能够为刑事和解提供正当性。刑事和解有时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第三领域"也没有为刑事和解提供社会性基础。多种力量博弈为刑事和解生成提供了社会文化背景。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13-118,共6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法理思考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9YJC82004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