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说,它是与公共权力同生共长的。在现代社会中,它无疑已经成为一种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从“(机会)成本——收益”这一角度出发,可以对腐败作这样一个经济学的定义:腐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机构的代理人行使权力的行为偏离授权目的,从而牺牲公共利益的行为。腐败的最大恶果在于,它会使国家政权逐步丧失合法性根基,使人们丧失对国家制度的忠诚,从而出现哈贝马斯所称的“合法性危机”。我国经济学界普遍认为腐败最容易发生在市场经济初期,其原因是:其一,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干预过多;其二,市场规则不完善。
出处
《决策与信息》
2000年第2期22-22,共1页
Decision &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