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交通肇事罪中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是通过部门法之间的分工协作来完成的,因此,构建交通肇事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必须立足于这一客观现实。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及审判实践在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与交通肇事罪的罪刑标准之间建立起了联系,这应当成为我们思考交通肇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逻辑起点;而加害人的赔偿或补偿与国家补偿之间的位阶关系,直接影响到国家补偿的物质前提与核心程序的设定。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47-154,共8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FXB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