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察我国历史上有记载的侦查实践,会发现监听并不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我国古代就有依靠自然感官进行监听的案例。目前学界对监听概念的认识并不全面,没有廓清监听的全貌,与客观实际不符。监听是强制侦查行为,本质是秘密听取他人的谈话信息,并不拘泥于任何一种形式,否则就会挂一漏万。科学地界定监听的概念和性质是实现监听立法的逻辑起点,也是对监听进行合理规制,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公民隐私权相平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55-58,共4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