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健全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清算是公司法人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和必经程序(除合并、分立外)。实践中存在大量不诚信的公司,需强制清算使其退出市场,但实务中,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采取不同态度,公司强制清算存在立法缺陷,只有通过完善强制清算的立法,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债权人、小股东的利益。
出处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
2011年第4期42-45,共4页
West Forum on Economy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