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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权质押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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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分析专利权质押设定中的质押标的、质押的设立要件及质押设定后对质权人和出质人利益关系的影响提出了我国应当扩大专利权质押标的范围,质押的设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为但无需交付专利权证书,登记对抗主义比登记生效主义具有更为优越的特点。
作者 王立涛
机构地区 河北金融学院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2年第2期257-257,共1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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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史尚宽.物权法轮[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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