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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托收项下的“陷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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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出口商为了增强国际贸易竞争力,在贸易方式方面越来越多地采用托收方式。的确,托收对进口商来讲有许多的便利:不用开证和交纳保证金;避免繁杂的单证处理;进口付汇时一定程度的灵活性等等。但是,对出口商而言,由于托收归根到底依托的是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如果把握不当则会产生出口商的出口收汇风险。例如,1999年2月8日,新昌某出口企业一笔 D/P45 days after B/L DD 金额为 USD23,381.40的单据,提交我行办理托收,代收行由出口商指定,单据寄出后,我行未收到代收行任何反馈信息。
机构地区 新昌支行
出处 《国际金融》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期44-44,共1页 Internation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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