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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化妆品须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和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该办法将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出处 《进出口经理人》 2012年第1期15-15,共1页 Imp-Exp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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