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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女方送养亲生子女时能否讨回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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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朱某与秦某(女)建立了恋爱关系,相处6个月后。两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后刚满20周岁的秦某生下一女孩,取名小圆。孩子出生后,两人频繁发生争吵,秦某更是一气之下将小圆抱回娘家居住,回娘家后,朱某并没有来看望秦某母子俩。想到自己还没有结婚就生下了小孩,而朱某却对自己毫不关心,秦某产生了怨气,将小圆送养给邻镇多年未生育的谭某夫妇。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1期63-63,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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