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对食品的安全监管是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由此出现的监管范围广环节多,监管主体繁杂,存在监管职责不明,相互交叉、相互包容,甚至出现监管空白,在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往往就是构成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主体,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存在的弊端,将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主体的确认,从而不利于有效惩治此类犯罪。
出处
《决策咨询》
2011年第6期48-50,5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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