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侵权行为的归责问题,强调主观过错的归责原则论,是以侵权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观上没有过错或不能推定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原则。而不强调过错为归责要件的归责原则论,是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不必探究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也可认定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种分类原则核心是紧紧抓住"过错"这一关键概念。侵权行为人自身有过错,则认定为主观过错,即严格责任原则。这就是对于归责原则的二元论说。
出处
《商业经济》
2012年第2期125-126,共2页
Business &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