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国两晋财政收入以农业税收为主。曹魏在征收土地税时对屯田民和私有小农区别对待。东吴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劳动者不仅要交纳劳动产品,而且要交纳一定数量的金属货币。西晋政权通过占田法确立了小农私有土地的产权,因而有助于在此基础上征收土地税,其按户征收的主旨以及以绢和绵为征收内容,均沿袭曹魏成例。东晋赋税征收逐渐不再以户而是以田亩与人丁为单位。官员俸禄为三国两晋财政支出之大宗。东吴以奉邑制作为俸禄方式,而西晋以实物形式发放。东晋时期以田代禄倡议不绝,而送故成为官员弥补俸禄不足的合法手段。东晋由于皇权式微,中央与地方财政呈现分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