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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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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11年第5期I0007-I000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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