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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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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11年第6期I0001-I000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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