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财税差异,在2011年5月1日,《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以下统一称"公告")发布后,税前扣除问题给予了明确的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2年第1期91-92,共2页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