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首次引入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仲裁机制,对完善投资保护制度及促进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其设置的磋商程序有利于争端的协商解决以及东道国利益的维护。但是,其弊端表现在全面接受ICSID管辖权以及宽泛定义"投资"、准据法难以确定、对仲裁裁决监督等方面。投资仲裁机制有必要在实践中得到逐步的改进和完善。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6期43-48,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8FXC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