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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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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除了以事实和诉讼请求为对象的自认制度外,还存在以法律判断为对象的权利自认。权利自认只适用于财产诉讼案件,对起诉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的权利自认应为无效。权利自认仅限于明示的权利自认,不存在拟制的权利自认或默示的权利自认。权利自认一旦成立,就对当事人形成约束,不允许作出权利自认的当事人任意撤回自认。
作者 胡承武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2期32-34,共3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 2[德]奥特马·尧厄希.民事诉讼法[M].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 3[日]中村英郎 陈刚译 常怡审校.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13.
  • 4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共引文献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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