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是司法权控制行政权最有力的手段,美国、法国、德国分别建立了三种典型的审查制度,成功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很多学者呼吁移植域外行政权司法审查模式,但这几种审查机制都建立在独特的社会基础和法律体系之上。在各种社会因素急剧变化和司法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当下,我国应借鉴他国经验,依托现有体制,寻找相应替代机制,而不宜在时机没有成熟之时援引他国制度。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2期41-43,共3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