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前中期,社会灾荒救济基本由国家以派遣专使等方式组织实施。这种由国家出面组织的社会灾荒救济往往是"普加赈恤",不分受灾人口之贫富户等,这同样与此时之田制与户等制度有关。唐中叶以后,国家逐渐形成以贫民下户为赈济重点的救灾倾向,唐末时赈济贫民之制得以完全确立。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第1期11-12,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2010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湘教通[2010]244-318号)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09YBB363)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重点项目(10A111)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资助课题成果之一(101128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