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 1999年8月25日,田某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东南亚6日游合同。合同规定:9月30日旅游团离京直飞泰国;旅游费用每人共计4750元,先交纳定金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支出,余款取机票时付清。合同订立后,田某交付3800元,旅行社开具了“定金”发票。 同年9月8日,田某所在单位突然委派其到外地出差一个月,不可能按原计划参团出游,故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费用3800元。旅行社称其交付的费用已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机票的支付。
出处
《中国旅游》
2000年第2期70-7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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