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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是否应由旅行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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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 1999年2月18日,旅游者李某一家三口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泰10日游,在香港旅游时,李某称其随身携带的装有护照、往返机票、现金等财物(价值3万余元)的背包遗失,致使其一家三口身无分文滞留在香港达6天之久,为此,李某认为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为旅游者作出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作者 张坚钟
出处 《中国旅游》 2000年第2期71-71,共1页 Trends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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