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笼统地说,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现行刑法在规制商业贿赂犯罪方面存在以赃论罪、以财论罪、以身份定罪等缺陷,不但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平等原则,而且造成刑法典与上位法律及相关法律的脱节。因此应完善立法,进行规则重构,对刑法中的贿赂型犯罪采用情节评价机制,并将贿赂范围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对贿赂型犯罪适用同一刑罚裁量标准,以更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25-129,共5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