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以政府为主导的供给主体在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过程中应遵循均等化原则,现今,我国依然存在着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差距大、就业歧视普遍且严重、失业救助体制不健全等影响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法制化和制度化、促进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和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措施加以完善。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30-31,34,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