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指出,日本是较早构筑起并拥有较为成熟的ADR体系的国家,其通过制定《民事调停法》和《公害纠纷处理法》等法律构建起了成熟的司法型ADR和行政型ADR,但民间型ADR的法律规范一直有所欠缺。文章简单论述了发展完善民间型ADR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出台不久的作为民间型ADR最主要的法律制度—《ADR法》进行简单评述,同时提出其今后所要面临的课题。
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99-101,共3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