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装箱提单项下的"不知条款"有其存在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其不会影响托运人在跟单信用证下的结汇,但对提单记载的证据效力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待各种类型的"不知条款"滥用行为,应有不同的效力认定方式。国内司法实践已出现较多相关案件,对此,有必要在《海商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不知条款"的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173-176,194,共5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项目编号:J51103)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