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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预防“小官大贪”权力监督机制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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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小官大贪”,主要是指级别不高的公职人员涉及重大贪腐案件的现象?这里的“级别不高”与“重大贪腐”都是相对的,目前还没有明确而统一的量化标准。在既有文献中,所谓的“小官”涵盖了厅局级及其以下级别的公职人员,而所谓“大贪”的犯案资金则从近百万元到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不等。
作者 杨守涛
出处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0-11,共2页 Leadership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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