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有关"条约"的概念与分类使用较为混乱。受制于《宪法》的规定,《缔结条约程序法》未规定中国国家主席的主动缔约权,由此造成了立法与实践的脱节。同时,由于中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中有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条约方面的权力存在错位,进而导致条约与国内法关系难以厘清。因此,完善《缔结条约程序法》,应构造以《宪法》为核心的国际法立法与国内法立法体系,使两个法律体系在立法程序上实现良好衔接。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46-54,共9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我国条约法修改研究"(项目号CLS(2011)C9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