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典型合同体系例外和特别规则存在的无偿合同,无论在成立(生效)要件、终止方式,还是在债务人承担的义务标准等方面,其制度设计都与有偿合同迥异。制度差异的背后隐藏着对不同价值功能的追求。有偿合同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人需要的行为规则,无偿行为则是人们维系团结合作的渠道。即使是借助商业化的形式,无偿行为也能在商业社会中创设出某种利他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从而实现促进财产交易和提升社会团结等多元价值。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06-116,共11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准号:08CFX02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