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令状主义作为一种为各国普遍确立的宪法原则,理应适用于行政调查中,这是对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的有力维护。行政调查正当程序中适用令状主义原则,应当考虑行政调查的行政性,不应当像在刑事程序中一般苛责;并根据行政调查的不同类型,在具体适用令状主义时有所区别。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51-157,共7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0年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制研究>(2010sk003)
2010年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项目<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A201004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