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理学本身的抽象性、法理学教师的驾驭能力较弱、学生学习兴趣不高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出现。用社会事件带动法理学的学习、结合部门法展开法理学的学习、学生作为主体参与法理学的学习、让批判的精神贯穿法理学的学习有助于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破解,当然对法理学教学的探讨也需要不断持续下去。
出处
《教育与职业》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41-143,共3页
Education and Vocation
基金
2011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项目编号:2011141)
2011年度吉林财经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项目编号:10XB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