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应对家政工人标准工作时间以及家政工作特殊性所决定的待命时间和加班时间进行规治。在坚持劳动法工作时间制度一般性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灵活性规范为家政服务关系双方留有协商余地。具体而言:我国立法应规定住家型家政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非住家型家政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住家型家政工人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8小时,非住家型家政工人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0小时;在加班报酬方面,家政工人应该适用一般劳动者加班报酬规则。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249-256,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十七批面上资助项"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保障研究"(项目号20100471134)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