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开发风险引起的损害制造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产品责任制度中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究其实质,涉及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权利的平衡问题。在我国目前特有的国情下承认开发风险抗辩有其现实意义,但须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从长远发展来看,对于一些非常可能造成危险的产品和服务,应坚持严格责任的本意,拒绝制造者援引开发风险抗辩,而应通过责任保险制度分担风险。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2期82-83,86,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