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关于劳资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呈现出层级递进的模式.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及涉案标的额的大小有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途径.并且,这些途径都很好的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了纠纷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我国劳动仲裁的突出问题是强制前置制度的合理性,通过借鉴香港劳资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将调解设置为强制前置程序.二是根据涉案标的额的大小,划分进入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的案件。
出处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20-23,共4页
Journal of Hulunbuir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