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尊严,是一个人作为人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受到他人或社会最起码的尊重,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加强和完善民法对人格尊严权的保护是减少冲突,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协调的保证,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当前大量侵害人格尊严权案件发生,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建议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将人格尊严权独立为一种具体人格权,进一步明确人格尊严权的内容和范围,并完善人格尊严权损害赔偿制度。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1年第12期22-23,共2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基金
2010年浙江理工大学青年教师资助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