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在商业保险之外建构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行政强制保险——交强险。但由于交强险脱胎于商业三责险,其经营主体与商业保险混同,导致交强险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被过度商业化。剖析了交强险过度商业化营运的缺陷,提出了交强险改革的制度建议。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1期61-62,109,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