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行政不同于司法的特性,为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各地开始相继建立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然而,在包括选取主体、遴选案例标准、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具有何种拘束力方面,各地做法尚未统一。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在未来的制度变革中应当加强遴选主体的多元化、强化理由说明并逐步公开指导性案例,同时也应赋予行政指导性案例相应的拘束力。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49-154,共6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09年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规划项目"江苏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研究"(09FXC007)资助
南京大学法学院985工程三期项目资助